第十條 臨時救助標準按:
(一)因家庭成員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及其他單發(fā)性突發(fā)事件,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給予當?shù)爻鞘性碌捅藴实?3-6 倍救助,如有人員重傷,可在此基礎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臨時救助標準進行復合救助。
(二)家庭成員患重大疾?。ň戎》N比照醫(yī)療救助規(guī)定病種,個人自費費用 3 萬元以上不受病種限制),在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yī)療、商業(yè)保險補償及社會幫扶后,個人負擔醫(yī)療費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jù)當年自費醫(yī)療費用情況實行分檔救助:累計自費費用 5000 元以上不超過 10000 元、10000元以上不超過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過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過 40000 元、40000 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城市月低保標準的3倍、5 倍、7 倍、9倍和10 倍救助。
(三)因子女入學費用負擔過重(不含自費擇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給予城市月低保標準的 3-6 倍救助。市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救助標準適時進行調(diào)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持續(xù)時間較長的,應轉(zhuǎn)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