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辦理事項 | 臨時救助 | |
| 2 | 辦理條件 | 第一條
具有本地戶籍或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臨時救助條件的外來務工者等人戶分離的(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家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家庭對象 1.急難型困難家庭。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支出型困難家庭。因自負醫(yī)療費、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村困難家庭。 (二)個人對象 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fā)重大疾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機構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xié)助返回等救助。 (三)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第二條 對申請臨時救助對象財產狀況的要求、收入和財產的核定與計算,可參照申請低保家庭的財產狀況、收入和財產核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個人不予臨時救助: ?。ㄒ唬┥暾埲司芙^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ǘ┕室怆[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ㄈ┤藶殚e置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的; ?。ㄋ模┰诜ǘ▌趧幽挲g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yè)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ㄎ澹┏钟卸唐趦瓤勺儸F的金融資產或收藏品,變現所得能夠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h(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四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td> | |
| 3 | 臨時保障標準 | 1、救助標準:根據困難程度、困難類型給予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10倍救助。 2、截至11月底,全縣保障臨時救助對象431人,發(fā)放資金202.3288萬元。小額臨時救助共救助63戶,發(fā)放資金9.29萬元。(其中低保戶250戶,五保25,重點優(yōu)撫對象1戶,貧困100戶,低收入人群55戶) | |
| 4 | 申請材料 | 1、申請書; 2、授權書; 3、戶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4、申請救助的原因及證明材料 | |
| 5 | 辦理流程 | ||
| 6 | 辦理時間 | 隨時可以申請 | |
| 辦理地點 | 劉套鎮(zhèn)鎮(zhèn)政府 | ||
| 7 | 聯(lián)系方式 | 0557-5210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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