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水審批〔2024〕32號
關于蕭縣鑫部建材有限公司取水許可
申請的行政許可決定
蕭縣鑫部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相關取水許可申請材料已收悉。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的相關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一、蕭縣鑫部建材有限公司新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項目(備案號為:蕭發(fā)改政務[2022]112號,項目代碼:2203-341322-04-01-925490,以下簡稱“本項目”)位于蕭縣楊樓鎮(zhèn)隴海鐵路南側100號,設計規(guī)模70萬m3/a商品混凝土,實際年產量20萬m3/a,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混攪拌樓、辦公綜合樓、調度房、實驗室、標準庫房等。
二、根據《蕭縣鑫部建材有限公司新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報批稿)》及技術審查意見,同意生產用水取用廠區(qū)北側孫莊溝地表水,取水地點位于廠區(qū)北側孫莊溝左側,擬建取水口坐標為E116°51′16.06″,N34°19′47.51″。按年生產300天計算,年取水量為2.88萬m3/a。
三、根據調節(jié)計算結果,當地地表水水源能夠滿足本項目取水量需求,能夠滿足本項目生產用水水質需求。
四、本項目無廢污水外排,不設置專門的入河排污口。
五、你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取用水管理,嚴格執(zhí)行用水定額,采取有效節(jié)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六、你公司應當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校核,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七、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完工并試運行30日后,應及時向我局報送取水工程驗收申請相關資料,經我局驗收合格并核發(fā)取水許可證后,方可正式取水運行。
八、你單位應加強節(jié)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工作,認真落實節(jié)水措施,嚴格實行計劃用水、計量用水和有償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時向我局反饋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認真做好取用水統(tǒng)計工作。
九、待公共供水范圍覆蓋本項目且能滿足你單位用水需求后,你單位應及時改用公共供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封閉取水口。
十、在嚴重干旱等特殊情況下,你公司應服從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決定。
十一、本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本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項目取水事項發(fā)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申請取水。
十二、本項目取水許可決定下達后,由我局負責取水許可決定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請你公司積極配合我局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并依法按時繳納水資源費。
十三、你公司如對本許可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蕭縣水利局
2024年9月29日